请慎防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人寿保险(新加坡)员工通过电话、电邮或短信进行诈骗。在未经核实情况下,请勿向对方指定银行户头汇款。如收到任何可疑电话或信息,请拨打6727 4800向公司客户服务咨询。

请慎防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人寿保险(新加坡)员工通过电话、电邮或短信进行诈骗。在未经核实情况下,请勿向对方指定银行户头汇款。如收到任何可疑电话或信息,请拨打6727 4800向公司客户服务咨询。                    
Image
中国人寿加倍守护终身保险计划皇冠版

中国人寿加倍守护终身保险计划皇冠版

Product Summary

中国人寿加倍守护终身保险计划皇冠版旨在为您提供终身全面的财务保护。它涵盖了高达104种各阶段危重疾病的保障1,包括35种特殊身体状况2,保险期限内的身故3、完全及永久性伤残4,以及晚期疾病的保障5

产品特点

Product Icons
1_Early Payout.png

104个多阶段重疾状况的提前赔付1

2_Additional Payouts.png

35种特殊身体状况的额外赔付2

3_Death Protection.png

提供身故3、完全及永久性伤残4、晚期疾病的保障5

4_4x coverage.png

您的保障最高可达4倍,并且具备灵活性6

5_Early Retirement.png

享受年度退休福利7

6_Additional Coverage.png

逢人生重要里程碑,可增加额外保障8

7_Premium Payment.png

保费缴付期的多种选择

销售渠道

我们的个人代理人团队:
 
中国人寿新加坡建有高素质的个人代理人专家财务顾问团队, 可以为您提供定制的综合财务规划方案,满足您在风险保障、退休养老、财富管理和资产传承各方面的需求。欢迎联系我们的专家财务顾问了解中国人寿新加坡能为您提供的解决方案。
 
Agency Channel

1. 重疾的早期和中期阶段

如果受保人在75岁生日前被诊断患有早期的34种重疾或中期的32种重疾,或在75岁生日前接受任何早期或中期重疾的治疗程序,我们将支付死亡保险金,但需符合以下重疾保障利益的条件。

在早期或中期重疾理赔后,如果保额的全部金额尚未完全支付该理赔,保额将会减少相应已支付的金额,并且保单将以减少后的保额继续有效。我们将确定减少后保额所需的新保费。此后,我们仅会基于减少后的保额以及未支付的按比例分配的红利(如果有)支付身故保障利益、完全及永久性伤残保障利益、晚期疾病保障利益或重疾保障利益(视具体情况而定)。

重疾的晚期期阶段

如果受保人被诊断患有除需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之外的38种重疾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将支付等同于死亡保险金100%的一次性理赔,但需符合以下重疾保障利益的状况。一旦我们进行此支付,本保单将终止,保单提供的各项保障和保险条款也将随之终止。

如果受保人被诊断需要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包括支架置入等侵入性治疗,我们将支付等同于身故保障利益10%的一次性赔付,但最高限额为S$25,000。在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的索赔得到支付后,保额将减少相应已支付的金额。

重疾保险包括晚期疾病。在重疾的晚期疾病索赔中,身故保障利益只会支付一次。

2. 如果受保人被诊断患有任何一种列出的特殊身体状况,并且在诊断日期或进行相关手术的日期后至少存活7天, 我们将支付等同于保额(不含增值)20%的特殊身体状况保障利益,扣除任何欠款,最高限额为S$25,000。

特殊身体状况保障利益的条件

  1. 该保单下每种特殊身体状况仅可支付1次索赔。
  2. 对于包括抽动症(TS)、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重性抑郁症(MDD)、精神分裂 症、躁郁症和强迫症(OCD)在内的精神疾病,仅允许1次索赔。
  3. 我们将在该保单下支付特殊身体状况保障利益最多5次索赔。
  4. 在特定状况保险金索赔之间不需要等待期。
  5. 对于特定状况保险金的任何支付不会减少保额。

未成年人特定状况的保障将于受保人年龄最后生日为18周岁的保单周年纪念日之日或保单到期日(以先到者为准)终止。

3. 如果受保人在保险期内身故,

  1. 在受保人满75岁之前的保单年度内,我们将支付 “保额+累计复归红利(若有)+ 非保 证终期红利(若有)” ,或者 “保证身故利益” ,取二者最大值,并从支付款中减 去所欠公司款项(若有)、所欠公司保费(若有)、所欠公司的年度保费的分期保费(若 有),然后保单将终止。
     
  2. 在受保人满75岁之后的保单年度,我们将支付 “保额+累计复归红利(若有)+ 非保 证终期红利(若有)–所欠公司款项(若有)- 所欠公司保费(若有)- 所欠公司的 年度保费的分期保费(若有)”。

4. 如果受保人在85岁生日前被诊断为完全及永久性伤残,我们将支付身故保障利益。

一旦我们进行此支付,本保单将终止,保单提供的各项福利和保险保障也将终止。

如果受保人在我们发行的任何一项或多项(1)保单和/或附加险项下均享有完全及永久性伤残保障,我们将在本保单及所有此类保单和附加险项下支付的总完全及永久性伤残最高保障利益总额为S$3,000,000。对于非新加坡货币计价的保单,我们将确定适用的兑换率。

5. 如果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被诊断患有晚期疾病,我们将预支身故保障利益。一旦我们进行此支付,本保单将终止,保单提供的各项福利和保险覆盖也将终止。

6. 本保单为您提供保证的身故保障利益,其是受保人保额的1倍、2倍、3倍或4倍的倍数(“保障倍增系数”),直至受保人75周岁生日后的保单周年纪念日。

7. 您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从所选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年龄需要在55岁至70岁之间)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起,按照您的选择获得5至15笔相等的年度退休利益。在行使此权利时,您最多可动用保单现金价值的85%,同时年利益不得低于300新元,所欠我方的任何金额将会从所付利益中扣除。行使该权利所动用到的现金价值将根据您的选择以等额的年度利益支付给您,所支付利益不含利息。

此选择只能在保单期限内行使一次,且只能在被保人55周岁生日后或保费缴纳期限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一旦行使了此选项,将不允许对选项进行进一步更改。我们保留随时通过提前给予三十(30)天书面通知来更改此选项细节的权利。

此选项行使后:

  1. 保额和所有附带的红利(如果有)将按照使用的现金转出价值的相同比例进行减少(“修订后的保额”)。未来的红利将根据修订后的保额进行宣布。用于保证身故保障利益的同一倍增器将适用于修订后的保额。
  2. 现金转出价值将按使用的现金转出价值比例进行减少(“修订后的现金转出价值”)。在保单有效期内解除时,可支付的现金转出价值将是修订后的现金转出价值及其附加的修订红利(如果有);加上任何未支付的年度选项支付;减去负债(如果有)、未清的保费(如果有)和当年应付的未来分期保费(如果有)。
  3. 不允许保单贷款。

8. 购买额外保险的选择权(OPAI)允许受保人不需要进行额外的核保来购买新的终身或定期保单。行使此选择权所购买的新保单的总保额在任何年度均不得高于原保单在同年度的投保额,或S$200,000,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此选项的行使权仅限于下列事件发生后的90天内,具体事件由我司全权决定:

  1. 受保人年满18岁(适用于投保年龄介为1-17岁);
  2. 受保人第一次步入婚姻的殿堂;
  3. 受保人初为人父/母或法律上收养了一个孩子;
  4. 受保人大专/大学毕业;
  5. 受保人在我们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购买了地产(无论是住宅或商业地产);
  6. 受保人的配偶身故。

此选项只能行使一次,并且必须在被保人年满55岁的保单周年纪念日前行使。根据此选项购买的新的终身寿险或定期寿险保单( “新保单” )必须具有与本保单相同的保险条款。如果本保单因任何原因作废或终止,新保单也将被作废。

此利益仅适用于标准体。新保单的应付保费是根据受保人投保新保单时的年龄计算。

您在购买这份保险计划前,应听取财务顾问代表的专业意见。

购买人寿保险计划是一项长远承诺,提早退保可能代价甚高,保单的退保价值(如有)也可能低于已付保费总额,甚至可能等于零。购买不适合个人的医疗保险,将可能影响您日后应付医疗需求的经济能力。附加利益的保费不受保证,日后的保费将根据计划未来的索赔经验而调整。保单持有人变更通过保单转让,并按我公司相关管理程序办理。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根据您的特定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及个别需要作为考量。本宣传资料非保险合约,也非向您提议或推荐购买这份保单。适用于本保险计划的具体细节在保单合同中列明。中英文版本如有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保单将在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下自动获得保护,因此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欲 知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保障利益和范围,请联系您的保险公司或浏览新加坡普通保险协会/新加坡人 寿保险协会或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的网站 (www.gia.org.sg, www.lia.org.sg, www.sdic.org.sg).

本广告未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审核。 信息在2023年12月20日时是准确的。